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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1-11-08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田林一小小财产物资的管理,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财产物资,保障和促进教育教学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徐府发【2012】15号《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徐教【2014】7号《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

(一)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上的,且能独立使用的物资。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一次批量购置同类的、且耐用期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建立一级分类目录,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详见资产物资的目录与代码)。

(二)低值耐久物品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低值耐久物品的分类与固定资产分类相同。

(三)低值易耗物品

耐用期不足一年,不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的,或逐步消耗又不能再复原的,或在消耗中转为其它形式物品的物资。

低值易耗物品一级分类为:玻璃仪器和器皿;各种元器件和另配件;实验用材料(包括生物切片、化学试剂、化学配套用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建筑材料、其他易耗品(文化办公用品、小五金类、日常生活用品类等)。

第3条  本校财产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财产物资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等。

第4条  本校财产物资管理的内容包括:财产物资的登记;财产物资的使用、处置、统计和监督;向上级报告财产物资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5条  总务处是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校长确保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负责对学校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包括制订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财产物资采购计划,做好财产物资的日常登记、统计汇总和盘点清查,及时维护财产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采购程序、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程序、财产物资调动程序等)并实施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6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

(一)   学校对财产物资实行分级管理,示意图如下:

管理部门         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使用部门管理人员 

文本框: 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                          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 文本框: ((负责各部门财产明细帐)                             

 

(负责学校财产总额)

             

 

(负责学校财产相关账务)

(核对各部门财产明细帐)  

 

(二)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

1.法定代表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所有财产物资的管理负责,确保本校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2.总务主任

协助校长确保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根据上级有关财产物资管理的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财产物资管理具体办法。

负责落实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学校财产物资的购置、验收、维修以及办理学校财产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申报、审核手续;组织实施财产物资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校舍基建大修的竣工验收、产权变更等常规管理工作。

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会计人员

掌握学校全部财产物资的资金核算,并定期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财产物资帐;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4.财产管理人员

管理学校全部的财产物资。负责学校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审核和申报;学校财产物资的领用、借用等收发记录;检查各使用部门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清查帐物,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做好贵重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建立学校的财产物资相关账务;做好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核对学校内部各使用部门的分室明细帐。

5.学校内部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

各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财产物资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要负责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各种财产物资,并认真做好分室明细帐,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帐、物。

 

第三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7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一) 房屋及构筑物的产权管理

房产证是学校使用所占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的法律依据。房产证由教育局基建站统一保管,学校保管复印件。因学校房屋新建、扩建、拆除、合并等产生的房屋面积变动,由学校协助教育局基建站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

(二) 房屋及构筑物的改造、拆除、出租、出借管理

1.房屋及构筑物改造

学校不得擅自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改造和搭建。凡改造和搭建,须经教育局批准,由教育局统一规划,规划局审批列入教育局的部门预算中,落实资金后,办理相关的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实施。

2.房屋及构筑物拆除

学校不得擅自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拆除。凡拆除,需上报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并报徐汇区财政局审批,同意拆除后,还要进行相关的帐户处理。

3.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

学校不得擅自对房屋及构筑物(包括体育场馆、游泳馆等)进行出租、出借。凡出租、出借(主要是指出借给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均由教育局经营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由教育局经营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房屋及构筑物登记

学校的房屋及构筑物都要登记在固定资产帐中;对代管产权的房屋及构筑物,财产管理员要登记在备忘簿中。财务人员应定期与财产管理员核对检查。

(四) 绿化

学校的绿化包括树木、盆景等,都要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中。发生变动时,要进行相关的账户处理。

第8条  财产物资的日常管理

(一) 捐赠管理

接受捐赠时,学校要将收到的捐赠物品开列清单上报教育局,捐赠物品清单上要列清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捐赠意向等相关内容。而后根据教育局基建站审批后开出的调拨单,登记入帐。

对外捐赠时,应向教育局提交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捐赠报告、有效凭证、相关文件等材料。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清单确认,也可依据受赠方所在地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根据上述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 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

学校新增(包括采购、调拨、捐赠、自制)的物品,应由财产管理员对其进行验收。在验收无误后填写“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根据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分别对物品进行编号记入学校的财产物资帐中,同时入库。

“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必须由经办人、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或总务主任签名。

“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财产管理员记账联;第二联为会计记账联,财产管理员要将此联会同有关凭证一起交于会计记账;第三联为使用部门记账联,财产管理员要将此联交使用部门记账;第四联为存根联,由财产管理员保管。

 “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是财产管理员的记账凭证之一,也是审核学校新增资产是否经过财产管理员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它与财务会计的记账凭证一样重要。每期结算完成(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每季度结算,低值易耗品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财产管理员要将当期的验收单装订成册后归档。

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内容有:

1.验收新增(包括采购、调拨、捐赠、自制)物品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基本原始凭证有以下几种:

(1)政府采购验收凭证

集中采购验收凭证    集市采购验收凭证     分散采购验收凭证

 

①学校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②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③发票

④计划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附“政府采购需求表”

 

 

文本框: ①政府采购需求表 ②区财政发放集中采购供应商确定通知单 ③学校和供应商签订合同(工程项目含概预算书)                     ④学校验收合格并填写《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 ⑤发票 ⑥决算书 ⑦审价书(工程项目)

 

①从“电子集市”中打印纸质合同

②从“电子集市”中打印纸质货物验收单

③发票

④计划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2)教育局调拨物品验收凭证: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开出的物品调拨单等。

(3)捐赠物品验收凭证:接受捐赠物资有效凭证、清单及徐汇区教育局、财政局资产处置(二)批复等。

(4)学校自制物品(包括各类小型工程项目)验收凭证:自制物品的预算清单、决算清单、发票、合同及审价报告等。

2.验收实物

验收物品是否有物品出厂清单、物品保修卡、物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凭证,并归档管理。

根据物品的发票(或调拨单)与物品出厂清单核对两者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是否相符。

核查物品的出厂日期、保修期限(即保质期,保质期一般是按采购发票日期开始计算的)。

验收物品的安装调试、物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现代化教学设备、贵重仪器设备要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三) 财产物资的使用、借用、领用

1.财产物资的使用

(1)学校对财产物资的使用提出规范操作要求,建立使用情况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财产管理员对财产物资使用情况要做到随时了解,及时登记,充分掌握财产物资的完好程度,发现损坏的财产物资要及时申报维修或提醒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报修。

(2)财产管理员要根据使用情况记录统计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率,对使用效率低的财产物资要及时在学校内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基建站,并说明其财产物资多余的理由,由教育局基建站统一在教育系统内部调配。对使用效率高的财产物资,有权向学校建议给予相关管理人员奖励。

(3)学校指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专职负责管理现代化教学设备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并对上机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种设备,并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发现故障要立刻与总务处联系,及时保修排除故障,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行。要详细记录维修情况,定期汇总并上报学校领导,以便学校领导及时掌握教学设备的使用效率,为教学设备的更新换代做好预算准备。

(4)学校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职人员(二人以上)管理学校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人员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存放在指定的防护库中,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领用、使用、退回情况(包括领用人、用途、领用数量、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数量、领用和归还时间等),要求领用人将用剩数量及时退还保管。妥善处理或交由专业单位统一回收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严禁随意抛弃。

(5)财产管理员要将学校的陈列品(包括奖杯、奖品、各种摆饰品等)按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物品的不同单价规定分别记入固定资产或低值耐久物品的帐中,还要对陈列品单独建立物品清册备查簿。

2.财产物资的借用

(1)学校的财产物资专供本校教育教学用。校内其他部门借用,须经学校总务处负责人批准;校外其他部门借用,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批准,以不影响本校教育教学使用为前提。

(2)借用财产物资必须填写借用单。凡出借给校外其他部门的财产物资,须由学校总务处开具统一编号的“物品出门证”(各部门不得自行开白条),传达室有权检查,无“出门证”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出校门。

(3)贵重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出借。

(4)按期归还借用的财产物资,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续借手续。

(5)财产管理员要当面验收归还的财产物资,如发现有损坏或遗失,要按赔偿制度执行。

3.财产物资的领用

(1)教职工为教学工作需要领用低值易耗物品,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用多少领多少。

(2)教职工领用财产物资时,应到财产管理员处填写领用单(即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领用单上必须填写清楚所要领用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财产管理员在确认领用人签名后发放物品。

(3)由于低值易耗物品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所以教职工领用低值易耗物品后不用归还。

(4)财产管理员对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每月结算一次。

(四) 财产物资的清点

财产物资清点的目的是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财产物资清点分为常规清点和专项清点两种形式。

1.财产物资的常规清点

财产物资常规清点是指学校每年定期两次的财产物资清点工作。

财产物资常规清点的要求

①学校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财产物资清点小组”,负责制订财产物资清点工作计划,组织并落实财产物资清点工作,监督、审核财产物资清点工作情况,写出“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

“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要求一式二份,经学校清点小组审核,并有主管领导确认签名、单位盖章后,一份上交教育局基建站备案,一份由财产管理员作为记账依据。

②“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物资清点工作计划;财产物资清点时间;参加清点人员名单;每人负责的内容;财产物资的盘盈或盘亏清单;财产物资的盘盈或盘亏原因说明报告以及处理意见(对财产物资的盘盈或盘亏现象查明原因后要有当时的责任人、经办人、复核人确认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财产物资的清点步骤:

①由财产物资清点小组和各使用部门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各自清点本部门的财产物资,并将清点数量、存放地点记录下来;然后将清点记录交学校财产管理员汇总。

②财产管理员将记录好的“财产物资盘点单”归类,并与财产帐簿核对数量。

③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点单”与财产帐簿、财务会计帐簿核对,列出财产物资盘盈、盘亏表。

④由财产物资清点小组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并写出书面的情况说明报告,交当事人确认签名。

⑤财产管理员在清点财产物资的同时列出需要报废的“财产物资清单”。

⑥财产管理员将列好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的清单和盘盈、盘亏原因情况说明报告一起交相关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

⑦财产管理员根据经审批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等清单填写相关单据:财产物资盘盈用兰字填写“资产物品验收单”,财产物资盘亏用红字填写“财产物资验收单”,财产物资报废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填写相应的财产物资报废单。

⑧财产管理员根据教育局规定的统一记账方法,对财产物资帐簿进行数据调整。

2.财产物资的专项清点

学校财产物资的专项清点一般根据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的特定要求进行。

 

第四章  财产物资的处置

第9条  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包括财产物资的多余处置、报废报损处置、失窃处置、丢失处置、盘盈盘亏处置、出让转让处置等。

第10条  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11条  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要符合审批权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处置:

学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资产,由学校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学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单位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处置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或机管局)审批。

低值耐久资产处置:

由学校处置,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12条  学校财产物资处置的程序

1、多余财产物资的处置

对于单位长期闲置的财产物资,应填写“多余财产物资的清单”及“闲置财产物资调剂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填写《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报二),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交教育局审批或审核。属于教育局权限范围内的,由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无偿调剂。

2、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处置 

报废报损是指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和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虽然使用时间长久、性能偏低但还能使用的财产物资不属于报废物资。

单位申请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应提交报废报损申请文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报一),同时提供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其他各类相关证明材料等。

单位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报废程序:

文本框: 使用部门申请文本框: 总务处鉴定、核实文本框: 财产管理员根据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分别填写处置申请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公章) 文本框: 单位财产管理员和财务会计作帐务处理(注销帐面数)            

      

 

 

 

 

 

第13条  财产物资的报废报损处置要求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拆除、处理,必须在收到审批过的报废审批单后方可拆除、处理。

经批准后报废报损财产物资残骸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处置按审批权限进行,在教育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学校为主,有特殊原因时(如拆并单位等)可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按规定酌情处置。处理后的残值应根据《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徐财预〔2011〕8号)等文件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一次处置对应一张收益登记表)。

所有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处置后应有残值变价处理的收据或处理情况说明,变价处理收据和处理情况说明交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员作记账依据,变价处理收据复印件和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交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备案。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属于财政局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财产物资的失窃、被盗处置

(一)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处置

使用人无意将财产物资物品丢失,要及时书面上报学校总务处,总务处核实后提出对相关事物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学校领导审批,或上报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批。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学校申请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应提交财产物资物品丢失申请文件,填写《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审批同意后,财产管理员用红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二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交财务会计、财产管理员以及使用部门销帐。如果有赔偿,按学校相关制度办理。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二)财产物资物品被盗处置

学校财产物资物品被盗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教育局,并到公安局报案。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要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学校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被盗财产物品经公安局破案后,凭公安局的相关证明填写《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上报教育局基建站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如果有赔偿,按原价或实物赔偿。

第15条  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处置

发现盘盈、盘亏,财产管理员要列出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清单,写出产生盘盈、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单位清点小组审核确认后作以下处理:

1.财产物资盘盈: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盈清单和产生盘盈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上报教育局基建站,由教育局基建站审批后,财产管理员用兰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四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一份交财务入帐,一份财产管理员入帐,一份交使用部门入帐,一份做存根。盘盈清单交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备案。

2、财产物资盘亏: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亏清单和产生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根据财产物资盘亏审批权限分别上报学校领导、教育局、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批,经审批后财产管理员才可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财产物资盘亏的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第16条  财产物资的出让转让处置全部由教育局按规定报批程序,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和个人无权擅自出让转让财产物资。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17条  学校应当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区财政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证是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也是学校办理法人年检、资产处置等的必备材料。

第18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区编办核定编制、编制内的实有人数。

(四)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19条  学校要在认真查清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并接受教育局计财科、基建站组织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定期检查。

第20条 学校应妥善保管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21条  财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物资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财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要符合学校财产管理的要求。

第22条  财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电算化运用知识等专业技能。2014年3月后,新担任财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会计人员上岗证”。

第23条  财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教育局基建站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24条  学校财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宜经常变动。财产管理人员变动要上报教育局基建站备案,并在教育局基建站组织的监交下办理财产物资等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完成后,学校方可让调离人员离岗。

第25条  学校财产物资移交包括实物数量、金额,财产物资帐册、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工作要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签名。移交工作的相关资料要一式四份,一份由移交人自己保管,一份由接受人保管,一份由单位归档,一份交教育局基建站备案。

 

第七章  财产物资的记账和报告制度

 

第26条  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要按财产物资价值分类分别建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的总帐、分室明细帐、登记册(即一物一卡)。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教育局的相关规定记账。

第27条  财产物资新增的记账价值依据 

财产物资的新增有购入和调入、自制和改制、捐赠、盘盈等几种形式。

1.购入和调入物资的记账价值依据

购入和调入的物资记账金额分别按造价、购入价或调拨价记账。

2.自制和改制物资的记账价值依据

学校自制产品记账金额按实际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计算后记账。

原来物资改制成另一种物资时,有两种情况:①对原来物资的部分改造,要在原来物资的原价上加上改造后的新物资价格与旧物资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记账。②对原来物资的全部改制,要先将原来物资报废,然后按改制时实际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计算后记账。

3.捐赠物资的记账价值依据

捐赠物品要根据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入帐。捐赠物资清单上的单价登记:捐赠物资如果是有价格的捐赠,要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登记。如果是没有价格的捐赠,由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依法依规组织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未经审批的捐款或捐物不可以记入到学校财产帐中,要先记入到备查簿中备案,等审批后再记入学校财产帐中。

4.盘盈物资的记账价值依据

学校在财产清查时清查出实物数量大于财产物资帐簿上登记的数量叫盘盈。

对于清查出的盘盈物资,财产管理员要列清单、查明原因,并写出盘盈原因的情况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盘盈物资能查出原始价格的按原始价格依据记账,如果查不出原始价格的,应该由财产管理员按当时的市场上同类物资的平均价估价,并报学校总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后记入相关的财产帐中。

5.房屋及建筑物的盘盈记账要按教育局相关规定。

6.购入图书全部按图书上的标价记入帐簿中。

第28条  财产物资减少的记账价值依据

财产物资的减少有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几种形式。

1.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物资的记账价值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财务制度》中规定,学校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调出、变卖和报废报损的财产物资,按帐面价值注销。

2、盘亏物资的记账价值依据

学校在清点财产物资时,发现实际物资数量少于财产帐簿中的登记数量叫盘亏。

盘亏物资的记账价值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29条  财产物资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局计财科规定的财产物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30条  学校对所占用的财产物资实行季度互审制度。按季度统计,年终决算,由基建站、资产管理中心和教育局会计管理中心汇总后向教育局计财科上报。

第31条  学校财产物资报告是教育局、区财政局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财产物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的责任

 

第32条  学校的财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管理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财产物资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物资使用效益。

第33条  学校建立财产物资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财产物资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凡未按其职责要求管理财产物资,造成重大流失的;没有正确填报财产物资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处置财产物资的;对于财产物资不认真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财产物资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34条  学校财产物资管理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35条  本制度自行政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制订的财产物资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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