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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懂法  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学习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1-11-08

知法懂法  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学习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书记上党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一、《教育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  之大计,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  性地位和作用,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教育法于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同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新时代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和部署,明确把劳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  要求之中,提出“德智体美劳”的总体要求,实现了教育方针的与时俱进。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时将党的教育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对教育法  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019年9月,教育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司法部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此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就完善党的教育方针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提出了规范表述。教育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部门意见协调情况对送审稿作了修改,于2019年12月重新报送司法部。司法部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会同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曝光后,司法部又会同教育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二、《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5条,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丰富教育指导思想,鲜明体现教育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要求。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第三条中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改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是强调教育作用,着力凸显教育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地位。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教育的定位,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教育“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表述。

三是进一步完善教育方针,充实教育“培养什么人”的内容。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把劳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的精神,将第五条中的“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修改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是丰富教育内容,强化教育对继承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作为固本铸魂的基础工程的精神,将第七条中的“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修改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是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七十七  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  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  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  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  优先发展。”

3、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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