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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1-11-08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的历史可追溯到1922年。学校围绕“同一家园 同一梦想”的办学思想,形成了“文明、创新、奋进”的校风,“踏实、严谨、合作”的教风,“认真、扎实、勤奋”的学风,并努力打造中华鼓文化特色,以“忠诚、热情、奋进、和谐、快乐”为学生培养目标,让 “铿锵人生,鼓舞飞扬”的鼓文化精神作为学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不竭动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Xuhui Tianlin No.1 Primary School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600弄30号(现柳州路620号)。简称为“徐汇区田林一小”。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入学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坚持育人为本,追求公平卓越,倡导“同一家园,同一梦想”的办学思想,营造和谐校园,提升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协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国家提出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形成学校 “铿锵人生、鼓舞飞扬”特色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做实做强学校的特色品牌,培养 “会运动、懂礼仪、善学习、能合作、惹人爱”的学生,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第七条  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风:文明、创新、奋进

教风:踏实、严谨、合作

学风:认真、扎实、勤奋

学校特色“鼓文化”口号:铿锵人生、鼓舞飞扬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标:

                                             

 

校徽:

校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按照学校聘用条例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一)   学校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党员教

师代表等组成。

(二)学校重大问题范围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

(三)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提出学校重大问题的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一)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支部工作的批评意见,听取和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党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和党员的权利,严格遵守教师行为十不准,努力抓好清政廉洁工作。

(五)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六)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工作的领导,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列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并放手支持他们独立地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听取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

(三)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监督办法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依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做好教学计划的临时性的调整工作。    

(六)落实全校的教学常规工作的检查工作。    

(七)加强对班主任教师进行岗位培训,指导教师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八)组织和落实教师教研、进修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为将来参加现代化建设、参加一切社会活动打基础。

4、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所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律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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