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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一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1-11-08

田林一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我校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我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教师、“四个引路人”的要求为指引,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师德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徐汇教育发展需要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结果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惩处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有失范行为的教师,预防和制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三、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作出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或编造散布不实言论、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商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田林一小师德公约》的行为。

四、处理办法

(一)处理的种类

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需经校务会讨论,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及在招生、考试、推优等方面利用公权力的失范行为,及时移送监察委;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处理的权限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的,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提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的处理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学校提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的处理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学校提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的处理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三)查处的程序

1.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相关资格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开除处分。

2.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3.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四)其他

1.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暂缓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教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3.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4.对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及时作出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为其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五、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学校要承担起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和教师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制度,通过上级检查、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反馈等途径,及时掌握教师遵守师德规范情况,防止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报送制度

学校出现严重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引起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即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一事一报、特事特报。

2.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通报制度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等决策议事机构进行审议后,将处理意见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3.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问责制度

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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