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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03-20

各基层单位党组织:

按照中组部答复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要求,现根据区委组织部统一要求就我区教育系统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按以下口径操作:

(一)清理规范范围

1、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全体干部。

2、未参公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3、上述范围的退(离)休人员。

(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1、现职和免职未办理退休的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经批准担任外派监事长、外派董事、外派监事的除外。

2、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下简称“三年两不准”)。符合“三年两不准”规定的退休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须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说明理由材料,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严格审批,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在职和退(离)休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超过两届;退(离)休人员兼职任职的年龄界限为70岁。

4、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干部,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各种待遇。

(三)未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1、未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或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掌握。

2、其他未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掌握。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按照上述政策口径,根据此前梳理上报的名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规范时要根据此前本单位上报的名单,逐一对规范情况作出说明。上次梳理后出现新的兼职情况的,一并进行规范。对在企业兼职的现职干部,相关党组织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逐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政策规定兼职(任职)的,要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清理规范和审批备案工作须在421之前完成,填写《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反馈表》,报区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区政府1号楼703室)。

2、上次梳理没有兼职情况,且目前没有变化的单位,请通过邮件回复进行零报告。

3、规范过程中,请仔细分析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对照操作口径执行。如发现问题的,或干部本人提出疑问的,政策口径已经明确的,按政策口径执行和答复;口径中不明确的。请及时跟我们沟通,一同研究确定。

4、此次规范的范围是在企业兼职任职,在其他性质单位兼职的,不在此次规范的范围内。上次梳理的名单中如有类似情况的,请在反馈时加以说明。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范要求,根据新要求执行。

5、各单位要从严掌握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的审批程序,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反馈表》

联系人:郑经礼  联系电话:64698336

 

区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

20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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