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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事故的处理是一门政策性、艺术性相结合的学问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4-02-17

伤害事故的处理是一门政策性、艺术性相结合的学问
记得在去年的全教会上,我曾经和各位老师一起学习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个条例是在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正的,通过条例的学习,让我们明确认识到了在保护学生生命、创建安全校园上的责任。但是现在从整个上海市数据统计来说,学生的伤害事故在逐年递增,所以区未保办要求学校每学期都要开展针对学生伤害事故条列的系列学习。
客观地说,学校虽然是一个人群聚集的场所,由于实施了严格规范的管理,相对于社会其他行业来说,校园并不是一个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但往往校园事故容易被无限地放大。这其中的根源,我认为在于我们民族对待下一代的独特态度和养育方式。研究表明,中国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普遍抱有过高的期望,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使得父母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一个孩子身上,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导致许多家长对学校普遍抱有一种近乎苛刻的态度。一方面,他们希望学校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把孩子培养成为“人上人”;另一方面,他们对孩子又过分照顾呵护,唯恐出现任何意外,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磕磕碰碰。而一旦自己的孩子在学校中受到了人身伤害,一些家长又极易采取不理智的态度,从而造成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纠纷。
事实上,校园事故的原因必然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意外事故,有的是过错事故。意外事故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或教师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过错事故是由于学校或教师的过错或者同学、老师及监护人的混合过错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校园事故,上述各方当然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伤害的定义
    伤害是指各种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事件而导致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损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总称。
二、伤害的分类
1、交通伤害;
2、中毒;
3、坠落、跌倒;
4、医疗事故;
5、失火、烧伤、烫伤;
6、溺水、窒息;
7、其他:碰撞(打击)伤、割(刺)伤、叮咬伤、电击伤等
三、学生与伤害相关的常见行为
1、不遵守交通规则;
2、去非游泳区游泳;
3、追逐打闹、碰撞;
4、欺辱;
5、运动准备不充分;
6、不洁饮食;
7、其他:家庭变故、心理异常等
四、相关案例解析
案件一2011年9月9日中午放学12点15分左右,某学校得知本校某一年级学生倒在操场上,校领导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救护车将该学生送入医院急救,但救治无效死亡。医院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事件发生后,学校和派出所分别就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仔细调查,均未发现任何外力作用导致死亡的相关证据。
责任认定:本次事故中学校存在以下管理疏忽:
学校管理不到位:学生身故时间为在校时间,家长还未接到孩子,在此期间校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让一年级新生脱离老师和家长管理范围独自玩耍,以至于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校方存在管理疏忽的过失。因学生违反独自玩耍也存在主观过失,故本次事故学校承担50%的责任。
案件二2011年9月1日,被保险人学生黄某某在军训过程中参加正常训练后由于学校教官认为学生未遵守纪律而让该学生加跑一圈,该学生在跑了近100米后突然倒下,学校老师、同学立即将其送往医务室,此时该学生神智已不清、心跳、呼吸全无,学校在进行心肺复苏的同时拨打120急救,后于2011.9.1下午15:43分在抵达医院进行抢救时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猝死。
责任认定:本次事故中学校存在以下责任:
本次事故军训老师事前有类似惩罚学生的行为,未充分考虑到天气闷热会对学生造成的影响,应认定存在一定过失。
案件三2010年9月20日11点30分,上海市某中学学生张某因当日中午第四节体育课老师需整理体育器材,提前5分钟下课后,在未征得老师、门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学校到林浦路楼下桥,下水游泳不慎溺水死亡。
责任认定:本次事故中学校存在以下管理疏忽:
班主任工作不到位,中午学生用餐时没及时清点人数,对学生离校不知情。按规定,离开学校回家用餐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出示出门证,但学校门卫未履行职责,没有检查学生的出门证使其轻易离校。因学生违反校规离校也存在主观过错,故本次事故学校承担50%的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案例简析
楼上教室玻璃坠 楼下学生头被砸
2000年3月28日中午,刮有大风,本市X小学校舍四号楼一扇窗的玻璃,因固定该窗玻璃的油灰年久松动而被吹落,砸中正在楼下的该校三年级学生凌X头颅,造成凌颅骨缺损,脑膜凹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凌X的损伤做了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鉴定结论:“属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营养六个月,护理五个月左右。”
法院认为:学校应谨慎维护学校设施,以最大限度保障学生之安全。校方作为管理人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风虽大,但并非不可抗力,若校方常检查玻璃,对松动者及时加以固定,则事故可避免。考虑到学校系公益事业单位,负担能力有限,且是意外事故,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
案例2:学生本身有痼疾 教师拍打诱其发
2002年6月17日上午,本市某小学二(1)上英语课,教师孙向学生赵X提问,赵X未能回答出来,孙老师即随手用英语练习册拍打了赵X的头部。中午起,赵X感到不适,出现呕吐现象。因学校知道该生患有癫痫,每次发作时均由学校通知家长,并经家长领回观察后决定是否送医院,故班主任立即通知家长领回。当晚赵X出现昏睡、抽筋症状,家长随即送医院。经医院多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赵X除患有癫痫外,还患有MOYA病(一种罕见的先天性脑血管疾病,随时有发病死亡的可能)。医院判断,赵X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原有脑部痼疾复发,无外伤因素,但其发病又恰在教师不当行为后发生,故难以否定教师的不当行为诱发学生痼疾,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本案中,教师用练习册拍打学生头部,其行为已属体罚行为,虽无依据证明该教师行为会直接导致学生死亡,但不能排除该行为有诱发学生痼疾的可能。因该教师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故导致的学生伤害赔偿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学校依据教师法对该教师作出停止工作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五、学生安全事故的主要特点:
1、自杀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
2、刑事案件致学生死亡数有所上升
3、因公共设施维护不当引发学生死亡
4、因涉水玩耍死亡所占比例最高
5、交通死亡事故主要发生在郊区
六、针对伤害事故增长,采取对策:
对策一:加强法制和生命教育
1、学校要把遵纪守法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和人文素养,学会敬畏生命。
2、要对行为不良、情绪性格异常的学生建档帮教,明确专门力量,经常性地开展帮教引导工作。
3、要加强学生之间矛盾排摸,及时做好调解处置工作,并及时告知双方学生家长。
家长要为子女树立以理服人、依法办事的榜样,发现孩子持有管制刀具等要及时采取措施。
对策二:不断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1、学校要坚持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体质、砥砺意志、健全人格、学会合作。
2、学生家长要依据孩子的年龄特点,引导或陪伴孩子在闲暇时间参加健身活动,同时要注意孩子的饮食习惯,改善营养结构。
对策三:家校互动,关注心理健康
学生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有的不能及时解决就可能发展成心理障碍,严重的还会产生心理疾病。作为老师更头疼的是:我们面临的往往是比较“怪异”的学生:青春期问题、情绪障碍、旷课、逃学等。产生这种心理问题有很多,比如:家长、老师不理解自己;同学间有磨擦;家长和老师教育方法的不当;学习的课程与兴趣间的矛盾等等。一旦产生心理问题,学生就会产生一种情绪,也就是他受到挫折时,常引起其愤怒的情绪,因而表现出攻击性行为,对构成自己心理挫折的人或物立即进行回击,表现为对人讥讽、谩骂或拳脚相加等形式。一旦发现学生思想和健康中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沟通。
● 每一位学生都会有成长中的心理问题,每一位学生都需要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得到帮助和辅导。
● 每一位教师都有辅导的责任。辅导是为了教育,教育离不开辅导。
● 辅导并不神秘,依据心理学规律实施的教育艺术就是辅导的艺术。
● 辅导是一种教育理念,一种教育技巧,也是一种教育境界。
对策四:合力关心学生假期生活
形成以学校为指导、社区为依托、家庭为保障的工作机制,家长要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合理安排孩子的假期生活。
    学生在校园内突发意外伤害事故,是难免的,如何能正确处理好,这是多年来困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一件头疼的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很牵制学校的时间和精力。要处理好就要懂法、要懂心理,要有语言艺术,要友情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步:
1、热情关心
2、耐心倾听
3、梳理过程
4、积极沟通
5、形成处理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一)尽快救护受伤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应尽快救护受伤学生,
需送医院的尽可能送专科医院或大医院。
  (二)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争取在第一时间做好知情人的笔录,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如属重大伤害事故,学校要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
应急处理小组 。
 (五)事故报告 。
1、属于重大事故 报告       
2、口头报告、书面报告
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伤害事故的处理是一门政策性技术性结合的学问,涉及法律、心理、语言艺术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不断学习提高、总结规律,及时处置、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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