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区教育系统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因私出国(境)是指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需要赴国外、港、澳、台地区的私人活动。
2、本规定适用于教育局机关公务员(含代职和挂职干部)以及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教育党工委的学校党政干部(含助理)。
二、报批流程
1、教育系统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2、因私出国(境)须提前一个月填写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附件一),并报送至教育党工委办公室或教育局办公室。
3、党工委办公室、教育局办公室按照《徐汇区教育系统校长及干部离沪请假制度》(徐教委办〔2007〕6号)(附件二)有关流程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4、党政正职(含主持)干部经报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其他后续手续;党政副职及助理经备案后方能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5、教育局机关公务员(含代职和挂职干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6、因私出访回国后三天内须向党工委办公室或教育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纪律要求及违纪处理
各单位不得使用公款组织教职工出国(境)旅游;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以因私方式出国(境)旅游或游学。教育系统党政干部不得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不得把因私出国(境)费用变相用公款报销或利用职权转嫁给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将严肃查处。
1、未经批准出国(境)的,给予批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降级等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2、用公款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并给予纪律处分。
3、接受教职工、学生家长等服务对象出资出国(境)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徐汇区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附件二:徐汇区教育系统校(园)级干部离沪请假制度
中共徐汇区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徐汇区教育局监察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系统 干部因私出国(境) 规定
抄报:徐汇区纪委 市教卫纪工委
徐汇区教育纪工委 2010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8份)
附件一:
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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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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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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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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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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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 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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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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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沪期间工作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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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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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事由和经费来源: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党(行)办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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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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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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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徐汇区教育系统校(园)级干部离沪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级干部离沪外出的请假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级干部如遇必须由本人亲自离沪处理之事,无论因公或因私,均应提前三天提出请假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如有紧急情况,应于第一时间口头请假,获批后方可离沪,并应于回沪后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二、校(园)长应将离沪请假申请表通过政务系统发至教育局办公室主任信箱,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书记或党政一身兼的干部应将离沪请假申请表通过政务系统发至教育党工委办公室主任信箱,并由主要领导批准;副校(园)长、副书记应将离沪请假申请表交由校长、书记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教育党工委办公室备案。
三、凡是区教育局组织的外出活动则应由相关科室统一至两办办理请假手续。
四、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不得同时离沪(党政一身兼的干部例外)。
五、校(园)级班子成员一般不应同时离沪。
六、校(园)级干部离沪时,原主管工作应安排落实班子其他成员代理。
校(园)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如未按本制度执行,一经发现将受到批评,严重者将通报批评。
徐汇教育党工委办公室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