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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2-15

根据徐教计〔20061号文和徐汇区教育局20064月颁布的《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章程。特制定《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财产物资的管理,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地利用财产物资,保障和促进教育教学的不断发展,实行我校资产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结构图

 

第三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产采购和验收的管理制度

1、学校各部门因教育教学的需要须采购的物资,由请购人填写“物品请购单”,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要求。

2、添置物品审批:

⑴固定资产

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采购清单》,由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法人“一支笔”审批并签字。

⑵低值耐久、低值易耗品

①计划性采购:开学初一周内,教导处提供相关《采购清单》,总务处在接清单后,五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

②零星采购:申请人填写采购申请单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交财产保管员复核,由采购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规格、要求的物品总务处可委托有关人员协助进行采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采购,及时告知请购人)。

3、采购要求:采购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回扣”、“小费”,对劣质产品要坚决予以抵制。对难以拒绝的“回扣”、“小费”必须主动上交学校财务室。

4、凡属于控购商品,必须向教育局申请控购手续,经控购办批准后,凭“控购商品审批通知单”进行采购。

5凡金额高于1万元以上物资需2人以上共同采购,金额高于2万元以上物资需制定采购方案(至少2家公司竞标),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6、未经领导审核批准采购的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

7、发票报销:提供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的标准发票(上海地区专用)。发票背面必须由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三方签名并写明用途。

8、学校新增(包括采购、调拨、自制)来的物品,应由学校财产管理员对其进行验收。在验收无误后填写“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根据“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分别记入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帐中。

9、“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必须由经办人、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或总务主任签名。

10、验收内容:验收采购凭证是否齐全。

11、验收实物:验收物品是否有物品出厂清单、物品保修卡、物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凭证,并归档管理。根据物品的发票(或调拨单)与物品出厂清单核对两者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是否相符。核查物品的出厂日期、保修期限(即保质期,保质期一般是按采购发票日期开始计算的)。验收物品的安装调试、物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现代化教学设备、贵重仪器设备要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第二条:财产领用的管理制度

1、财产管理人员认真做好一物一卡、一人一卡。

2、学校教职员工每次领用低值易耗物品时,要填写领用单(即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财产管理员在确认领用人签名后发放物品。

3、领用精密贵重物品,必须由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签名后方可领用。

4、领用物品要注意节约使用。

第三条:财产使用的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使用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位。

1、房屋和建筑物做到合理使用,注意保养,适时整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擅自搭建、拆除、改造和出借。

2、专用设备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期保养,损坏及时修理,提高使用率,并及时做好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各类设备做到账物相符。学期结束进行检查。

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根据上海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实验室规则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办公室、教室财产按班级、组室分别设立班级分户卡与组室分户卡,一式二份,班级或组室、总务处名执一份,各班级由班主任担任财产管理,日常及时与总务处联系,做好班级财产登记、维修、报废、赔偿等手续。总务处每学年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帐、帐物均相符。

第四条:财产出借的管理制度

1、学校财产物品属教育系统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外借。

2、徐汇区教育系统内各学校间相互借用,由各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单位财产管理员登记备案。

3、出借财产物品必须填写财产出借单,并经总务主任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无“财产出借单”物品一律不准出校门。

4、出借的财产物品要按时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时财产管理员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赔偿。

5、因私借用一般不予批准。

第五条:财产赔偿的管理制度

1、财产物品损坏,因质量原因或使用寿命已到均可免于赔偿。

2、财产物品损坏,因使用不慎损坏的酌情赔偿。

3、财产物品损坏,因违反操作的要照价赔偿。

4、外单位或个人借用的贵重物品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5、赔偿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资产的原值,进行合理的折旧处理后得出的资产现值,经学校资产管理小组讨论决定赔偿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6、赔偿时,由财产管理员开具赔偿单,由赔偿人到校财务部门凭单缴款。

第六条: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1、学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不断提高完好率。

2、普通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并做好记录。

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查。不用时有专人收藏保管,每次保养维修要做好记录。

第七条: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1、学校对危险品的使用、保管必须严格按安全制度办理。

2、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要存放在指定的防护库中,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业门人员(二人以上)进行管理。

3、危险物品的使用要有详细的领用、使用、退回记录(包括领用人、使用原因、领用数量、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数量、领用和归还时间等),用剩数量及时退还保管。

4、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各单位应妥善处理或交由专业单位统一回收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八条:财产物品保修、报废、报损管理制度

1、财产物资的报修:设备报修需仔细填写“报修单”并报总务处。总务处收集报修单后,视“轻重缓急”组织做好修理工作,并做好修理记录。

2、财产物资报废报损: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3、报废报损审批:

学校审批权限:财产物资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物品。

教育局审批权限: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200000元以下(不含200000元)的物品。

区国资办审批:财产物资一次报废总价值在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

4、报废报损流程:使用人申请       总务处鉴定、核实

 单位财产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单       单位领导审核(审批)签字       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审批)      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财产管理员和财务会计作帐务处理(注销帐面数)

5、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物品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在收到报废审批单后方可处理。报废报损物品一律交总务处集中处理。物品单价500以上或总价20000元以上物品,残值需两人共同参与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残值入帐。

第九条:资产帐、卡管理制度

1、学校固定资产帐系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

2、学校固定资产帐系由财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建立、保管和使用。

3、财产管理人员须做到资产帐系健全并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帐卡的核对、检查工作。

4、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增添、报损、报废、使用者的转移等情况的变动,财产管理必须及时做到帐卡处理工作,确保帐卡清晰、安全。

5、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帐系的建立,须有财产管理员指导相关人员建立,由财产管理员定期检查,核对完整,做到总帐,分类帐相符。

第十条: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制度

1、资产清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详细工作记录。

2、根据资产清查工作资料的汇总,须及时做好相关登记、帐卡的处理工作。

3、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工作。

4、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坏、不明损失等现象需出具相关的报告交资产管理小组处理。

5、校长、总务做好资产清查等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安全制度

1、专用室、学校仓库、电教室为防盗、防火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

2、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请人代岗,有事外出或下班离校要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3、张贴防火警示标志,配足灭火器材。管理人员必须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定期进行电器线路检查。

4、各类物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性能,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混存。

5、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材料的入库、领用、借用、归还、清退、交换、核对制度,做到月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定期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

6、防盗设施要严密牢固,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

7、学校贵重物品一律要专门登记、编号、造册,落实保管责任人。

8、如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而发生学校贵重物品失窃、丢失,必须追究保管人员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的交接管理制度

1、财产管理人员变动要上报教育局基建站,并在教育局基建站的监交下办理单位资产移交手续。

2、单位财产物资移交包括实物数量、金额,财产物资帐册、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3、移交工作要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签名和学校盖章。

4、移交工作的相关资料要一式四份,一份由移交人自己保管,一份由接受人保管,一份由学校归档,一份交教育局基建站备案。

5、移交工作全部完成后,学校方可让调离人员离岗。

第十三条:各组室钥匙管理制度

1、各组室教职员工的钥匙每学年必须到总务处登记。

2、调整办公室,更换班主任,必须到校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移交手续,办公室抽屉锁亦按此办法管理。

3、管理各专用室的老师,一旦调整岗位应立即到校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移交手续。

4、总务处、门卫的钥匙要做到专人专用,不随意交到他人手中。

5、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学校的钥匙交给校财产管理员。

6、各专用室的钥匙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如违反规定而产生不良后果,学校将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6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徐汇区田林第一小学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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